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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平、李文、吴付华、盛四军、廖鹏翔、杨准侵犯我司商业秘密一案的判决结果


发布日期:2015-06-25   来源:

案情简述: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主营环保装备的制造与销售,张宇平任法定代表人,李文、吴付华任董事,盛四军任监事,廖鹏翔、杨准任技术工程师。张宇平原系我司高管,任我司副总经理,于2012年7月在未正常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并于2013年3月20日成立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离职前后,张宇平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陆续唆使李文、吴付华、盛四军、廖鹏翔、杨准等人离开我司。上述六个自然人被告,明知已经与我司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仍违反协议,携带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立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从我司带走的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生产制造与我司相同的产品,严重侵犯我司商业秘密。

我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因侵犯我司商业秘密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本案经过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5年5月5日向案件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宇平、李文、吴付华、盛四军、廖鹏翔从本判决生效即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内容包括:不得对外从事报废冰箱环保处理生产线的设备制造、技术转让, 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生产线(包括crt切割机生产销售)的设备制造、技术转让,洗衣机、电视拆解生产线的设备制造、技术转让;

二、被告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宇平、被告李文、被告吴付华、被告盛四军、被告廖鹏翔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37万元(含维权的合理费用)。

另,我司查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8月22日针对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文件地址:http://www.hnipo.gov.cn/hnzscqj/zwgk/zfgs/content_28376.html),处罚内容显示湖南朝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的网站上宣传不存在或者尚未授权的专利号环保装备产品,此种假冒专利行为扰乱社会经营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敬请广大消费者识别。

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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